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 打造群众家门口的“平安前哨”******
编者按
社区是城市治理体系的基本单元,在国家治理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位置。以法治力量赋能基层社会治理,不仅能够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是“中国之治”的题中之义。
近年来,全国政法机关立足基层、整合资源、创新驱动,大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引导各类纠纷化解力量进社区,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进家门,忠诚履职守护一方平安,让老百姓足不出户就能解决矛盾纠纷、获取便捷精准的法律服务。本报今天特刊发一组相关报道,敬请关注。
本报记者 董凡超
“今晚10点夜巡,欢迎报名!”2022年11月14日20时,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五里墩派出所民警张薇在警民议事群中发布了义警招募通知。仅几分钟后,义警名额就已报满。冬日的夜幕下,他们身着专属马甲、戴红袖标,走在主要干道、居民小区里,与民警一起守护辖区平安。
2022年8月起,安徽公安机关推行“网上警民议事厅”工作机制,架起警民互动“数字桥”,凝聚合力打造基层“大共治”模式。截至目前,全省社区民警依托“网上警民议事厅”开展安全防范14.9万次,根据群众举报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16名。
让警务改革于细微之处呈现,让“大思路”对接上群众的“小日子”。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创新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民生诉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标尺,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动员群众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大力推进平安社区建设,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深化改革 优化社区警务
警务工作室作为公安机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离百姓最近的服务窗口,不仅在警务工作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也成为公安机关和群众互动的重要平台。
数据显示,随着派出所“两队一室”“一村(格)一警”等机制模式落地见效,全国已设立社区(驻村)警务室19.5万个,配备社区民警22.3万人,基层基础不断夯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安局立足民族地区特色,围绕“塞上枫桥”警务品牌创建,创新推出“石榴籽”警务室建设,联动社区街道、市场监管等部门,主动走访辖区来银川务工的各族群众,了解、研究、解决其务工、子女入学、就医等急难愁盼问题,建起民族团结“连心桥”。
为最大限度将警力摆上街面,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在主城区建成智慧街面警务站12个,设置72条必巡路线和65个必到点位,安排特巡警和交警常态驻守、侦查警种和派出所按需进驻、群防力量参与网格巡防。警务站民警辅警在严格落实“1、3、5分钟”快反机制的同时,开展常态化巡逻盘查、交通疏导、服务群众等工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发基地执行主任、教授伍先江评价说,社区警务工作是治安工作乃至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也是感知社情民意的“神经末梢”,只有明确派出所的职能定位和社区警务在社区治安治理乃至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战略地位,才能通过改革不断实现警务前移、警力下沉和保障下倾,更好地做强基层、做实基础,实现改革强警,使公安机关尤其是公安派出所能够为社区治理提供更优质的治安服务。
数字赋能 提高工作质效
“这里有人吵架,你们快来!”2022年10月4日,广东省湛江市太平镇两名村民因农田排水问题发生口角。接到群众通过“零距离警务室”平台的报警后,社区民警辅警迅速抵达现场,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解,避免了矛盾进一步升级。
2022年7月以来,湛江市公安局研发建设“1个管理后台+4个手机应用端(民警端、辅警端、群众端、群防群治端)+723个网上警务室”架构的“零距离警务室”平台,与各类治安管理业务系统无缝对接,每月定期生成待办事项与任务清单,自动为社区警务工作划重点、做统计。派出所还制作警情动态、便民举措、普法宣传等信息,精准推送至用户手机应用端,有效提升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与安全防护能力。
科技强警战略惠及大江南北,有力推进了警务机制改革创新进程,智能化应用为公安机关提升“打防管控服”整体水平插上了翅膀,也给社区警务工作带来了质的飞跃。
不用门禁卡,“刷脸”便可直接进入小区;陌生人想要进入小区再也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近日,说起智慧安防小区带来的便捷,家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莲湖壹号小区的王阿姨连连称赞道:“现在我感觉小区更安全,住得更舒心。”
目前,达州市已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成智慧安防小区166个,改造老旧小区59个,基本实现了对安防小区车辆、人员、房屋数据的全面、精准汇聚上传,搭建起整体单元防控、治安要素智能化管控和应急处置一站式响应的数据安全集成体系。
伍先江说:“各地公安机关的治安实践,顺应了社会信息化条件下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科技手段对公安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提出的新要求新趋势,体现了公安信息化发展的基本方向。”
群防群治 延伸平安触角
“胡同里有人转来转去很可疑……”2022年11月20日,张大爷给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大境门派出所打来电话。10分钟后,盗窃嫌疑人被抓了现行。张大爷正是大境门派出所“境门红袖箍”群防群治队伍的一员。
“我们的群防群治模式以派出所为主体,搭建‘基层组织+社会力量’平台,组成‘派出所教导员+街道政法委员+省级金牌调解员’调解主力,组建‘境门红袖箍’群防群治力量。”大境门派出所所长边志强说,目前辖区群防群治力量已达100余人,110有效警情、可防性案件分别同比下降33.5%、21.2%。
工作中,各地公安机关在推动城区“一区一警两辅”和农村“一村一辅警”全覆盖的基础上,引导社区(驻村)民警主动落实带队巡逻、就地接处纠纷求助警情、社区发生案事件必到现场等工作要求,切实提高见警率、走访率、管事率,努力把风险隐患防控在基层社区,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机关健全完善多元融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将全区263个社区科学划分为692个网格,586名社区民警牵动5.5万余名街道干部、“西城大妈”等群防群治力量融入社区网格;建设智慧平安小区,主动开展安全防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连续推出“海畔联合调解室”“晓腾法治室”“居民议事厅”等服务群众的特色品牌,全区矛盾纠纷化解率稳步提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机关在全州组建91支城乡“110快反队”,覆盖1000余个行政村(社区),努力提高执法执勤能力水平,形成有警情接处警、无警情服务群众的快反巡逻模式,让群众感受到平安就在身边。同时创新打造四级“公安+”多元共治微警务群,目前4499个“公安+”多元共治微警务群构成全省最大的线上共治网格,在线群成员有67万人。通过社区民警与群众的“指尖对话”,公安机关能够精准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处置风险隐患,警民双向熟悉率得到大幅提升。
“在平安中国建设、平安社区创建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充分依靠群众、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社区治安治理的积极性,正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公安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伍先江如是说。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